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标准》中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参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和我区实际制订,限于普通住宅小区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不包含双方约定的特约服务项目。
二、《标准》将物业公共服务分为综合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5项服务内容。根据服务标准不同将每项服务分为5个等级,等级越高服务越周到细致,收费标准也就相应越高。按照小区收费面积的大小将每项服务分为8个收费档次,同等级的服务项目,小区面积越大,平均单位收费标准越低。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自由组合,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收费面积适用相应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等于各项服务收费的总和。住宅销售时,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等内容。
三、《标准》适用于尚未备案的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依据。《标准》中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实际执行价格可以低于该标准。对于现有的住宅小区,在《标准》出台之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费场所和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置价目表(详见附件2),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应尽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