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坚持金融管理工作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和省、市工作安排,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和创新。负责全区金融工作的协调和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吴分支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吴分支机构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建设全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牵头推动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的组建及设立。联系协调驻吴金融机构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吴分支机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吴分支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四)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吴江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吴分支机构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同推进企业债务风险的分类处置。监测全区上市公司风险,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区金融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
(七)推动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承担全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规范和服务工作,协调、推动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规范发展,承担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推动全区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设立,参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负责推动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