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3〕3号)。
二、执行标准
1、省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三类、二类、一类价格均执行省定价格。
2、省新增“互联网首诊”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三类、二类、一类价格按照实体医院相应技术等级医务人员线下诊察费价格执行。
3、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收费的督促指导,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收费公示。
4、调整“营养风险筛查”适用范围,新冠病毒感染住院患者可使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为“甲类”。
5、本通知2023年1月13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国家实施“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