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20日印发和正式实施。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6章28条。包括总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隐患的发现与认定、重大隐患的整改、奖励与处罚、附则等6章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确立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三)第三章事故隐患的发现与认定,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认定、隐患报告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第四章重大隐患的整改,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制度;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五到位”、重大事故隐患“一案一档”等相关要求。
(五)第五章奖励与处罚,对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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