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1年3月22日,苏州市开始施行新的《苏州市供水条例》,对供水设施方案审查、二次供水设施运维和更新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1]267号),明确要求“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目前,我区现行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已无法适应上位管理规定要求,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48号)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单位于2022年4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并列入2022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5月初形成初稿,5月19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吴江日报》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发文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收到盛泽镇、吴江华衍水务公司反馈意见2条,已部分采纳修改。9月,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办法》审议稿。
三、修订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分别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更新和改造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删除原办法第九条中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维和管理。
(二)修订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式。根据原办法,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属地政府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办法》明确,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资金分摊按原政策执行,《办法》实施后新增的改造项目,资金分摊方式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三)细化了二次供水设施监管方式。参照最新技术规程,扩充了二次供水设施范围,将电控装置、自控系统等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建设过程验收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四、修订意义
二次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次《办法》的修订贴合当前省、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通过完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细化二次供水设施监管方式,实现区域供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