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21〕125号)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我区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遗属946人发放生活补助,共计下达经费3616128元。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3205人发放“五项补贴”,共计下达经费1836120元。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21〕125号)
二、发放要求
1.对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配偶发放遗属生活补助。
2.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五项补贴”。
3.上述补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须专款专用,按月及时发放。
三、发放标准
部分优抚对象遗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95元。
“五项补贴”每人每月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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