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实施目的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对中介机构监管的有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法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该《办法》有效,继续施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对象:明确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管理原则:明确中介机构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法规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管理内容:明确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和严禁违规行为。
规范执业行为: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严禁违规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理措施:明确对中介机构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备案公示制、联合检查制、信用等级制和信息公开制。
1.实行市场准入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一是设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是设有后置审批条件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三是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则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实行备案公示制。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明确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外地中介机构依法不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我市从事经营性活动前,应先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对未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的中介机构,将不予公示和不参加诚信等级评定。中介机构需变更、注销的,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3.实行联合检查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违法的依法作出处理,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检查记录存档。
4.实行信用等级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评议及投诉情况,结合年检年审,对全市中介机构实行“A、B、C、D”四个诚信等级评定制度,评定结果通过媒体每年公布一次,并建立中介机构信息档案。
5.实行信息公开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构建中介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将全市所有中介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输入电子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不断拓展网络信息功能,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委托中介服务;实现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五)其他: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和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