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牛羊养殖、检疫、屠宰等行为,全力做好炭疽、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全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从炭疽、布氏杆菌病等疫区引进牛羊及其产品。
二、外省调入牛羊必须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三、外省调入牛羊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牛羊以及出售或运输牛羊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五、运输、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的牛羊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疫标志。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六、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外动物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动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吴江区畜禽防疫、检疫联系信息
序号 |
属地 |
联系地址 |
联系方式 |
1 |
高新区(盛泽) |
引庆路88号 |
63830191 |
2 |
桃源镇 |
华盛路世纪豪庭28幢107 |
63769187 |
3 |
震泽镇 |
镇新南路1175号 |
63781827 |
4 |
七都镇 |
恒达路8号 |
63817011 |
5 |
平望镇 |
通运西路90号 |
63661682 |
6 |
高新区(黎里) |
汾湖国道路1387号 |
6327135l |
7 |
开发区(同里) |
同里大庙路北堍西 |
6332113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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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9115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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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乡北路3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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