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运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峰,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3001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1997年4月10日父母为我接受更好的教育买了户口落户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新街7号(只是一个虚拟地址),2002年父母买了平望镇梅堰镇北路45号的二手房,考虑我户口地址是虚拟的,所以在2006年9月20日把我户口转到镇北路45号房下(该房子已于2012年卖掉过户,产权已经是别人,现该房子产权人一直催要把我户口转出)。1997年7月15日交了3000元资助费(收费也是不规范的,如果按照户籍属于学区所谓的资助费就不应该收取)后就读于梅堰小学所辖的幼儿园,高中毕业后失业至今,现在我已经到了谈婚论嫁年龄,我从小到大一直与父母同住,近期为了谈朋友之事对方也提及该问题故严重影响我生活。本人委托父亲于2023年9月22日去属地平望派出所咨询户口迁回事宜被告知无法办理,他们依据是2016年9月23日由江苏省公安厅印发的苏公规(2016)3号之规定《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但我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六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9日颁布的苏府规字〔2023〕3号文件《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苏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30日印发的公规〔2023〕1号《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户口准入迁回。于是2023年12月20日本人带上合法住所材料再去辖区平望镇派出所办理,还是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为:2023001)。针对平望派出所作出的决定,我秉承法治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想提出六个问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虚拟地址能否户口登记?2.按照决定书答复本人要有合法住所,请问农村家庭小孩出生后小孩本人哪来的单独合法住所?都是与父母一起住在宅基地上的房子,父母的住所是不是合法稳定的住所?我4岁父母帮我买的户口当时根本不可能有单独的住所(再次要求我提供本人合法住所与证明我爸是我爸是不是一样逻辑);3.关于90年代农村买户口的事情为什么出现不同政策,据本人了解取证其他等地早几年都已经有迁回农村的案例;4.我户口所在地没有住所加上失业户口又不能迁回我父母农村,那我生活怎么办?接下来成婚后我妻的户口迁入哪里?出生的孩子户口怎么办?小孩读书怎么办?不可能一直生活在一个虚拟的户口住所里全家成为黑户吧!5.由于买了这个户口本人已经遭受严重利益受损,农村的分配什么也得不到,又享受不到一点点卖出户口所谓居民户口的政策红利。6.现户口所在地产权人一直要求我户口迁出,该迁哪里?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请求事项没有实际了解情况答复模糊处理、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且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受理决定书、补充材料告知书;2.常住人口登记表、农村宅基用地申报表;3.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4.不动产权证、户口迁出告知书;5.情况说明、证明;6.户口簿、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2023年8月以来,周某某多次到平望派出所咨询其儿子即申请人周某户口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镇北路45号迁移至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35)游亭桥33号的事宜。民警向周某某询问情况得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在三官桥村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户口迁入该农村地区的规定,当场告知周某某申请人户口不符合迁入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的政策规定。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委托其父亲向平望派出所提交户口申请表,要求将其户口迁到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35)游亭桥33号。当天,平望派出所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12月20日,周某某向平望派出所补充提交申请人署名的情况说明,该份情况说明表示“周某本人在农村一直居住父母这里其本人没有名下的产权房”。此外,申请人提供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周某某(申请人的爷爷)。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其本人在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35)游亭桥33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的规定,平望派出所民警口头明确告知周某某申请人不符合户口迁入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的政策规定。由于周某某要求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平望派出所于2023年12月20日开具编号为2023001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文书。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适当。《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六)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七)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知,申请人属于成年子女申请户口迁移到父母在农村的户口,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申请不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关于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的规定。平望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核查工作,及时明确地告知申请人户口不符合迁入农村地区政策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平望派出所作出的编号为2023001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受理决定书、补充材料告知书;2.户口申请表、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证明、户口迁出告知书。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将其户口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镇北路45号迁至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35)游亭桥33号,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充材料告知书,告知其缺少能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称其本人在农村一直居住在父母这里,其本人名下没有产权房。当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3001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户口迁移申请不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户口申请表;2.不予受理决定书、补充材料告知书;3.常住人口登记表、农村宅基用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书;4.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5.不动产权证、户口迁出告知书;6.情况说明、证明;7.户口簿、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六)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七)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六项中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在农村有经过合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上均无申请人,且申请人业已成年,其在平望镇梅堰三官桥村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不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作出的编号为2023001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