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关于举报吴江区松陵镇某烟酒商行的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5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2月23日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的某名烟名酒店消费1800元购买18瓶过期红酒,发现红酒为过期商品后,于当日通过“苏州12345”和“寒山闻钟”微信小程序投诉举报。4月13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称需经讨论后才可依法依规立案进行处置,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案是否立案的任何处理结果,现已超出法定期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商品及标签、购物小票照片;2.诉求描述及办结回复截图;3.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名烟名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红酒,请求依法赔偿、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并于3月1日对该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吴江区松陵镇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申请人所述过期红酒。
二、被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在12345平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已进行现场调解,经营者明确拒绝调解,故依法终止,后于3月2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情况,并在1234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现场检查和被投诉店铺拒绝调解的情况。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公布苏州市吴江区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吴政发〔2019〕140号),我区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权限在镇、街道。被申请人于3月1日对被举报店铺进行现场检查,于3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执法局,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移送情况及可向有管辖权部门举报,又在12345平台上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案件移送情况向申请人告知。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案件线索移送函;3.12345回复详情;4.社会综合治理案卷信息表、案卷办理进度、答复意见;5.关于诉求人反映某名烟名酒店红酒问题的答复;6.关于公布苏州市吴江区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7.电话录音。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在吴江区松陵镇某烟酒商行花费1800元购买18瓶红酒,后以该商品过期为由,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要求商家依法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当日接到工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其中的举报事项,经现场检查,被举报商家表示案涉红酒确为其售出,但因过期食品处罚权由镇(街道)集中行使,被申请人于3月2日将案件移送至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作出《关于诉求人反映江南名烟名酒红酒问题的答复》,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同时,12345平台将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移交情况向申请人回复,并将该工单再派遣至松陵街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商品及标签、购物小票照片、身份证;2.诉求描述及办结回复截图;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4.案件线索移送函;3.12345回复详情;5.社会综合治理案卷信息表、案卷办理进度、答复意见;6.关于诉求人反映某名烟名酒店红酒问题的答复;7.关于公布苏州市吴江区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8.电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因申请人举报的是过期食品,根据吴江区镇域综合执法改革情况,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权由镇(街道)集中行使。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接到投诉举报工单,于3月1日前往现场核查,3月2日将案件移送至松陵街道,并通过电话和平台分别向申请人告知。故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核查和告知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