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记录主体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生产者应如实反映农事操作的真实情况,生产者应对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对广大的个体农产品生产者(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