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苏州市吴江区化学工业协会(法定代表人:黄根宝)、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材料协会(法定代表人:姚真峥)、苏州市吴江区击剑协会(法定代表人:薛峰)、苏州市吴江区鞋业商会(法定代表人:王春龙)、苏州市吴江区自行车运动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昭昭)、苏州市吴江区加州鲈鱼养殖协会(法定代表人:顾荣明)、苏州市吴江区健步走运动协会(法定代表人:孙银龙)、苏州市吴江区装饰建材协会(法定代表人:包计干)、苏州市吴江区羊毛衫同业公会(法定代表人:沈金泉)、苏州市吴江区粮油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趙妙新)、吴江市台球协会(法定代表人:何雁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老年人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张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徒步运动协会(法定代表人:高建明)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至2022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13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吴江区爱贝少儿英语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晓芳)、苏州市吴江区英之辅语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岭)、苏州市吴江区捷易语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沈伟平)、吴江市艺术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沈泉生)、苏州市吴江区富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袁红银)、苏州市吴江区德众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计美珍)、苏州市吴江区通慧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陆震威)、苏州市吴江区英皇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姚栋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茅塔小学(法定代表人:孙庆利)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和2022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000号
邮编:215200
联系电话:0512-63980617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