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松陵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松陵街道政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陵街道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一、主体与责任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松陵街道各部门、各村社区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
第二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发布信息和上传内容经过保密审核和文字校对,避免因文字错误、工作纰漏,引起社会舆论或被上级通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六)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松陵街道办事处负责松陵街道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松陵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松陵街道办事处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纳入领导分工,形成逐级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理顺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协调,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三、范围与目录
第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制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重要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政务公开单位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强化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单位要推进决策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民意征集、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四、程序与形式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单位制作政府信息,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其中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应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政务公开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务公开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务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事处的有关职责事项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办事处可以决定由所属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政务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政务公开单位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务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政务公开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务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单位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办事处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内部年度考核,鼓励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全面参与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熟悉掌握各项业务,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政务公开单位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垂直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单位的规定,并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松陵街道网上信息公开审查表
2.松陵街道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批办单
3.松陵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
附件1
松陵街道网上信息公开审查表
文件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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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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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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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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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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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部门 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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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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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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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主官 审核意见 |
保密主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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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不涉密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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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 |
涉密 |
密级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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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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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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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松陵街道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批办单
〔 〕号 来信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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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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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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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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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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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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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办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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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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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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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时限为自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请注意周转办理时间。
2.涉及业务科室的,由业务科室与政务公开负责科室联合办理。
办结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松陵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
〔 〕 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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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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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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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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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 信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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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 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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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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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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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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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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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领导审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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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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