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与责任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吴江区税务局及下属单位,吴江区税务局为公开主体。
第二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等文件为指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维护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六)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成立吴江区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税务系统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划、制度,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局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纳税服务股承担。
第七条 配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各项业务,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八条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三、范围与目录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机构概况(主要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二)政务动态(税务要闻)
(三)政策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落实和清理)
(四)政策解读(文件解读、与记者及纳税人互动)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及发言人)
(六)纳税服务(通知公告、纳税人权利义务、办税指南)
(七)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
(八)征管改革(征管改革措施及落实)
(九)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十)公众参与(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复文公开、意见征集等)
(十一)社会监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三)其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及其他信息公开)
第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制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政策解读工作。充分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通过新闻发布、政务微信、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重要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 加强与同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强化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
第十四条 推进决策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事项,通过民意征集、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协同,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的权威声音。明确政务新媒体登录口令保管责任人,设置强口令,确保登录口令安全。
四、程序与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根据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原则,明确起草、校对、审核、复核、签发、报送等各环节的主体和责任,做到“分类审核、逐级审核”、“先审后报、先审后发”,避免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等问题。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及时将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wujiang.gov.cn/)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经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当面递交共三种申请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旦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对象为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分局(所),考核方式依据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进行。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吴江区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