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3月27日,吴江区共有下列农药经营单位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按要求申请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王永林农具店等10家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被注销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单位应将被注销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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