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民防局联合制定了《吴江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吴江区规划局
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
苏州市吴江区民防局
2014年11月7日
吴江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吴江区范围内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是指住宅区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各种地下室内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规划
第三条地下停车位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建设。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位的数量须满足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区规划部门应当在出具拟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明确停车位配建指标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区国土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中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停车位(包括人防停车位)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车位划分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建设
第七条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地下停车位(包括人防停车位)开工建设前,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地下停车位(包括人防停车位)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销售
第九条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地下室平面图(标明人防工程区域),以确定人防工程范围外的可予以销售。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地下停车位时,须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销售方案、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地下停车位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符合销售条件的地下停车位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本住宅区的业主。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地下停车位可随之转让,或转让给本住宅区其他业主。
第五章租赁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功能,对尚未售出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使用。
第十五条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必须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依法配建的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时,应当在售楼处现场明示建设项目地下室平面图(明确标明人防工程区域)、地下停车位数量、租赁方式、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地下停车位出租,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需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地下停车位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物价局负责制定地下停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使用权归属的地下停车位应纳入住宅区物业服务范围内,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对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汽车停放费。
第二十二条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物价局负责制定汽车停放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附则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将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停车位有偿提供给业主使用时,应当告知使用人“本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