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质监站日常检查及最近对我市三家检测机构进行的突击检查发现,目前我市建设工程中混凝土试块与砂浆试块(以下简称“试块”)普遍存在标识养护不规范、送检数量不足、台账资料不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试块管理,特别是规范试块的制作、标识及养护,保证见证取样送样的真实性,确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结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试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块必须在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随机取样制作,没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见证。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严格按规范要求取料、制作试块。试块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位、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二、在开工前及时编制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制作方案。标养试块应放置在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施工单位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试块标准养护室的可自行养护,施工单位无标养室的必须委托我市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同条件试块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与构件相同的养护方法。同时均应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委托标养试块必须在成型后3天内委托,超过3天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收样。
三、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委托标养试块台账资料,且应设专人管理台账。试块未采用刻制标识、刻制标识不全的,均视为无效试块,检测机构不得收取该类试块进行检测,否则将视作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试块标识刻制及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对试块的取样地点、取样数量、制作方法及取样人员操作过程等实施旁站监理,同时加强试块养护条件的监管,并留有真实、详细的书面记录。
五、商品砼生产企业不得为施工单位代做或代养护混凝土试块。一旦发现商品砼生产企业为施工单位制作或代养护试块的,一律按虚假试块处理,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质监站将加强对试块制作、标识及养护的监督检查,凡在施工现场、检测机构内发现未采用刻制标识或刻制标识不全的试块,或发现施工单位送检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将责令对该部位或该批次相对应的实体构件进行回弹、钻芯及贯入度检测。
希望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测机构和商品砼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