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依据《吴江区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务公开制度(修订)》(吴政办〔2021〕88号),结合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吴江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江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制度(修订)
一、主体与责任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及时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工作,维护好政务新媒体;
(三)编制、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补充目录、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数据统计;
(四)负责认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和文件的公开属性,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申请答复工作;
(六)与本单位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并纳入领导分工。
三、范围与目录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全区年度工作要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十条 本单位制发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主动公开。制发的文件由起草科室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多部门联合起草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确定公开属性及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经区委、区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公示类政府信息需要公开个人出生日期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作适当隐藏。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公开制度,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补充目录、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补充目录,应当包含政府信息的名称、公开依据、渠道、时限等内容。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是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形成目录。目录应包括政务事项的编码、名称、设定依据、公开属性、非主动公开的依据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文件起草部门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发布。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以及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要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重要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与区政府信息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强化政府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
第十七条 推进决策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民意征集、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适时组织政府主题活动开放日,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四、程序与形式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www.wujiang.gov.cn)应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根据“谁起草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原则,按照“分类审核、逐级审批”、“先审后报、先审后发”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避免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等问题。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强化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开设、变更、关停或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严格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 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的申请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计算。
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如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第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主体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本单位职权发生变更的,由承接相关职权的单位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可在征求职权划入单位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单位另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收到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单后,应及时提供情况说明和拟答复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全面参与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熟悉各项业务,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三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