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各相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能,确保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吴交计〔2009〕81号文《吴江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即日起废止。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以实现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建设,是指公路建设、航道建设、港口建设、客运站场建设、货运站场建设等。
公路建设指干线公路、地方公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航道建设指航道和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港口建设指占用航道岸线的公用、自用码头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客运站场建设指汽车客运站、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保养场等公共交通站场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货运站场建设指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物流基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计划科履行全区交通工程建设综合规划和计划管理职能,局党政办公室、监察室、财务审计科、行政服务科、安全应急科、港口管理科等其他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履约考核等建设市场管理工作,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办理、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实际需要拟订年度建设计划。一般情况下,未列入规划的项目或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对确需列入计划的规划外项目,须经规划编制部门或规划审批部门同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拟订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所涉及的各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村(社区)和市民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的意见,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
第八条 每年6月底之前,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包括续建项目、竣工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连同项目概况、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复材料报区交通运输局下属各扎口管理部门,由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计划的整理汇总工作。未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各扎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为:局综合计划科负责干线公路和县道建设计划;区公路管理处(区农路办)负责乡村公路建设计划;区航道管理处负责航道建设计划;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建设计划;区运输管理处负责客、货运站场建设计划。
第九条 各扎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疑问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确保表式内容填写完整、数字准确、内容合理。各扎口管理部门在征求条线上级部门和分管局领导意见后,报局综合计划科汇总。经区交通运输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综合计划科将各类建设计划反馈给扎口管理部门,由各扎口管理部门按要求报条线上级部门;局综合计划科根据上级要求将建设计划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发改委和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应提前二至三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完备,确保工程合法、方案合理,确保工程按期开工、竣工,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或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不使用国有性资金)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或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可将工程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须向发改委报批;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按规定向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或发改委报批;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其中,房屋建筑类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向住建局报批。
第十五条 港口、航道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交通部规定实施双院审核制,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家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公路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逐步推行双院审核制度,审批单位在审批前,由审批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家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对于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涉及特大桥、长隧道、大型互通、复杂地形地质条件等)的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实行双院审核制。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须经航道、海事部门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建设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在报批前一般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应提前组织,每年10月底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下一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十九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下同)制度。建设单位应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书,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按规定报交通运输局(房屋建筑类报住建局)审批或备案。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区交通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行业安全监管手续;
(七)已落实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工程已落实施工路段管理方案;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工程已向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涉及使用航道的工程已按规定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等。
第四章 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之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
干线公路和县道建设由区政府负责,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一般由我区已经组建的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道路开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必要时也可以新组建专门的道路开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乡村公路建设由各镇(区)政府负责,由镇农路办组织实施,一般由各镇(区)政府指定符合要求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航道建设一般由建设单位组建或指定专门的国有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港口和货运站场建设一般由投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政府出资、合资的,一般由新组建公司或指定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客运站场建设一般由所在镇(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等镇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必要时也可由公交站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环境、安全五大目标控制工作。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细则和上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咨询等单位。
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按《吴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规定,应当在区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竞争性发包活动,按《吴江区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监察室、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分别履行招投标活动的纪律监督、行政监督职责,应当全程参与指导和监督交通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有性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
(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四)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五)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施工、设计、监理、检测、货物采购等子项目;
遇应急抢险等个别特殊情况可以不公开招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政府投资(使用国有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如有招标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发包等),各招标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一个月的招投标计划表及本月的招投标完成情况表报给监管单位。在项目招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发包)前,各招标单位须将招投标审核表和招标公告报送监管单位审核备案;发送标书前将招标文件报送监管单位审核备案;评标完成后将招投标结果备案表报送监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规定在相应的媒体及有形市场上发布。
我区交通工程招标均应规定使用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或有省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交通项目,招投标工作须到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苏州分中心进行(房屋建筑类项目仍在吴江建设有形市场进行)。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指由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
第二十九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吴江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吴江区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及《吴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交通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三十条 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分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三类。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须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的批准;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工程总造价是否发生变化,工程变更量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项目法人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上;
(二)工程变更总金额80万元以上;
(三)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5%以上。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及时的原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工程变更的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按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各细目原则上只办理变更一次,变更结果每月汇总后按要求报备主管单位工程管理和监察职能科室。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项目法人单位在批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七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工程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检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上级已制定格式合同的,应当予以采用。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实行三合同制度,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并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六条 施工合同条款中必须具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项目法人单位应采取经济担保、履约考核等措施确保中标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切实加强分包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转包和非法分包。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分包工程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和区交通运输局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房屋建筑类工程由吴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区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能科室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准入、管理、考核严格贯彻执行《吴江区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施工企业准入、管理、考核严格贯彻执行《吴江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考核暂行办法》;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准入、管理、考核严格贯彻执行《苏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单位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房屋建筑类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考核按住建局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路段管理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对施工路段现场负有管理职责,在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路段相应的管理经费,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落实施工路段管理责任人。
施工单位按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和《吴江区公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周边道路的利用、修复方案,报区公路路政大队审核备案,签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协议并缴纳施工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路建设工程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树立良好公路工程施工形象。公路路政部门按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涉水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现场负有管理职责,在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相应的航道、海事维护经费,以保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涉水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按要求制定现场管理方案,树立良好施工形象,航道、港口、海事部门按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工程施工实行跟踪审计,逐步推行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实施跟踪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性资金)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按《吴江区交通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办法》及其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交)工验收制度,竣(交)工验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路、航道、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新建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正式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四十八条 公路、航道、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客货运站场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申请站级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客货运站场及其他交通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类子工程由项目法人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四十九条 公路、航道、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条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完成准备工作后,向交通运输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一般由各扎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区工程建设管理处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准备工作,局综合计划科等职能科室履行行业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三级及以下公路交竣工可一并验收,试运营期一般为满1年);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一般为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营期一般为满6个月;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一般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要组织参建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及交通运输部“交办发〔2009〕225号”和“交办法〔2010〕38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工程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取得书面验收合格意见;对需要环保、消防、安全等单项验收的,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前,试运营期间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机构审计,并经主管单位认定。
第五十四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对公路、航道、港口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为今后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我区组织实施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不在吴江区的,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限额以上需要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公路、航道养护工程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前期工作可适当简化,具体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乡村公路的大中修改造按《关于加快吴江区农村公路大中修改造的实施细则》(吴政办〔2008〕11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类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类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以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吴江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单位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