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与核心目标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但实践中仍存在决策随意性大、公众参与不足、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导致部分决策引发社会矛盾或执行困难,进而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其核心目标是构建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通过刚性程序约束提升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防范“拍脑袋决策”“朝令夕改”等现象,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如何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条例》采用“列举+排除”的界定方式,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分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另外,赋予地方自主权,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动态调整,既体现全国统一要求,又避免“一刀切”僵化。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有哪些关键环节?
一是公众参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日。召开听证会需提前公布草案并严格履行询问、质证、辩论程序,确保意见充分表达。
二是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由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专家选择需确保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省级政府须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需科学预测风险并制定防范预案,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是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必经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核权限、程序、内容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是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草案必须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行政首长末位发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决策出台前须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四、《条例》如何强化决策责任约束?
建立决策终身追责制度。决策机关违反《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求建立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确保责任可追溯。专家、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论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资格并追责,形成全方位责任链条。
五、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与调整需遵循哪些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需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紧急情况可先中止执行但需及时补办手续,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和随意变更损害政府公信力。
六、《条例》在监督机制上有何创新?
构建三重监督体系: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机关加强督查,审计机关专项监督;二是人大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需依法报告或提请讨论;三是社会监督,决策公布时需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公民可反馈问题,通过“程序留痕+结果公开”,倒逼决策规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