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的规定。
二、目的意义
规范信访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什么是信访听证?
信访听证,是各级机关、单位在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方式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办理意见的活动。
四、如何启动听证程序?
(一)依申请启动。信访听证一般由信访人以书面形式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向正在办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信访听证的信访事项、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信访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举行信访听证的,应当在30日内举行,并在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信访听证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在举行信访听证之前,信访人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后,无正当理由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信访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依职权启动。各级机关、单位根据办理信访事项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或相关会议研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信访听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县级机关、单位举行信访听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信访事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除外。
五、听证会都有哪些人员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当事人(含投诉机关或者单位、信访人及其代理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等。其中,多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听证员都包括哪些人员?
听证员由听证机关、单位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以及群众代表担任。除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信访听证外,听证员人数为5至11人,总人数为奇数。其中,听证机关、单位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七、信访听证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在信访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并询问信访事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信访事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3.信访事项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根据需要向信访事项当事人询问,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其他参加信访听证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问和陈述意见;
5.信访事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发表意见,经合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结论;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
8.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听证结束。
八、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信访事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核对、补正听证笔录;听证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事项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信访听证;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遵守信访听证纪律,服从听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