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二、起草目的
本办法适用于平望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行政行为法制审核,是指镇人民政府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核的内部监督活动。
三、主要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办法》明确了4项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拟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4.行政机关合同: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当事人一方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
《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办法》明确了4步法制审核流程,主要内容如下:
1.提交送审材料:起草(承办)单位自审自查无误后,由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法制审核签批表(附件)上签字,并将送审材料提交综合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2.综合办公室初步审核:由平望镇综合办公室对起草(承办)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存在需修改、补充等情况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齐、补正;
3.开展法制审核:经平望镇综合办公室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相关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4.反馈审核结论: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内容需要修改”“未履行相关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等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