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统计局依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印发《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行政处罚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全面依法治统,事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裁量基准》此次修订在总结统计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统计行政执法实际问题,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既是体现行政处罚“有力度”,又是体现行政处罚“有温度”。主要针对统计行政处罚条款细化量化了裁量基准,为统计行政执法提供了界定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裁量依据。
二、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
《裁量基准》共分十二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主体;明确了迟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具体处罚情形和裁量标准;明确了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明确了“应报数额”“违法数额”等用词涵义;明确了适用规则和生效时间等。
三、主要特点及意义
《裁量基准》主要特点:一是体现指导性,《裁量基准》完善细化了处罚条款的裁量基准,旨在指导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进一步依法依规、有理有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注重规范性,《裁量基准》规范了统计行政处罚的行使原则、标准、范围等,为统计执法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突出可操作性,《裁量基准》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可操作。
《裁量基准》出台实施,将助推江苏省统计系统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统计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提升统计执法公信力,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