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吴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申请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监督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由备案审查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条 提出审查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 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申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和需要审查的具体条款、内容;
(三)申请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五)审查申请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审查机关提出;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建议,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它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相关部门已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
(四)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备案监督机关受理审查建议后,应当通知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和提供材料。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备案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在备案监督机关作出答复前,就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多次补充审查建议内容的,受理时间从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二)邀请专家、法律顾问等协助审查。
座谈会、论证会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撤销或者改变,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格式: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名称》文件
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性别,身份证号(或法人登记证号码等),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二、审查建议
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认为《规范性文件名称》(××规〔20××〕×号)(具体条款或者整体文件),存在(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具体规定不适当,违反制定程序或者其他)问题,建议(撤销、修改或者停止适用)。
三、理由及依据
(具体违反上位法或者政策的条款)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明申请人身份材料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