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预征告〔2026〕FH-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农民集体、东胜村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八组农民集体、黎里镇杨文头村1-11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66公顷(0.2490亩)。均为建设用地。
2、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九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3105公顷(94.6575亩)。其中:农用地6.3096公顷(94.6440亩),含耕地2.7282公顷(40.9230亩);未利用地0.0009公顷(0.0135亩)。
3、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九组、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057公顷(1.5855亩)。其中:农用地0.0341公顷(0.5115亩),含耕地0.0021公顷(0.0315亩);未利用地0.0716公顷(1.0740亩)。
4、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802公顷(71.7030亩)。其中:农用地4.3297公顷(64.9455亩),含耕地2.6540公顷(39.8100亩);建设用地0.3087公顷(4.6305亩);未利用地0.1418公顷(2.1270亩)。
5、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组、十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753公顷(4.1295亩)。其中:农用地0.2717公顷(4.0755亩),不含耕地;未利用地0.0036公顷(0.0540亩)。
6、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633公顷(74.4495亩)。其中:农用地4.6162公顷(69.2430亩),含耕地1.8264公顷(27.3960亩);建设用地0.3044公顷(4.566亩);未利用地0.0427公顷(0.6405亩)。
7、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一组、十二组、十八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506公顷(2.2590亩)。其中:农用地0.0960公顷(1.4400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0545公顷(0.8175亩);未利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8、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八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524公顷(6.7860亩)。其中:农用地0.2285公顷(3.4275亩),含耕地0.0008公顷(0.0120亩);未利用地0.2239公顷(3.3585亩)。
9、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杨文头村1-11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513公顷(51.7695亩)。其中:农用地2.8048公顷(42.072亩),含耕地1.1378公顷(17.0670亩);未利用地0.6465公顷(9.6975亩)。
三、征收目的
该地块拟实施成片开发征收土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已出具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详见附件),本次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可依法实施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州政规〔2026〕4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三)农村农民住宅和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uji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10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11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汾湖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汾湖自然资源所;电话:0512-63135221;邮编:215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10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汾湖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汾湖自然资源所;电话:0512-63135221;邮编:2152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预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附件:关于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