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0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3~6周岁幼儿教育质量,拓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领域,满足幼儿教育发展需求,推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做到公益为主、完善体制、促进均衡、注重内涵。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强化农村幼儿园建设,切实提高农村幼儿教育水平。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办园条件基本均衡、入园机会均等的幼儿教育。扩大、依托并充分利用中心幼儿园优质资源,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模式和经验,使0~6周岁婴幼儿都得到良好培养,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合理布局我市幼儿教育资源,普遍改善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合理配置保教人员,整体提升保教质量。形成0~3岁婴幼儿早教网络,指导全市早教工作,基本满足全市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具体目标
1.入园率及早教目标:本市户籍3~6岁适龄儿童100%接受3年学前教育,并积极吸纳适龄的外来工子弟入园;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段延伸,并逐年提高入学率;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托班,使40%以上的2岁幼儿入园,接受4年学前教育;使90%以上的3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看护人员每年接受4次以上的科学育儿指导;100%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建设培养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较高专业素养的高级育婴师队伍。
2.幼儿园园类建设目标:80%以上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成为江苏省优质幼儿园,100%的公办幼儿园成为苏州市优质幼儿园,100%的农村幼儿园成为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总量控制在30%以内。50%民办幼儿园成为江苏省优质幼儿园,90%的民办幼儿园成为苏州市优质幼儿园,省、苏州市优质园萌芽保健屋创建率达100%,卫生保健工作须通过相应的级类评审。各级各类幼儿园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目标:95%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以上学历,60%以上专任教师达到本科学历。幼儿园保教人员按规定配置,并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岗位证书,保健医生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医护人员担任。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责任制
1.坚持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加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者,负责筹措经费,提供场所设施,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推进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各镇(区)要大力加强农村幼儿园的合格化建设,在2009年底前完成本镇(区)村园的撤并和合格化建设。
2.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筹全市幼儿教育发展工作,落实镇(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做到专人负责,分工到位,定期检查,限期完成。
3.各镇(区)政府要把本规划的目标要求纳入本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完善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在优化布局结构、满足儿童就近入园、加强保教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
(二)合理调整布局,多途径实施园舍建设
1.新建住宅区要按照苏州市政府《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文件)的要求,落实住宅区幼儿园的规划布局。住宅区的托幼机构建筑、装潢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教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幼儿园选址。施工前建设、规划部门应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进行方案评审。在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规划、国土、教育部门要参与幼儿园建设全过程,建成后建设、规划部门应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
2.各镇(区)统筹调整幼儿教育资源,在2009年对本地农村幼儿园、教学点(班)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科学合理撤并,并对照江苏省农村幼儿园合格标准新建、改建或扩建,促进幼儿园园舍、场地、设施、设备符合标准。对挪作他用,布局上又十分需要的原村小、村幼儿园应结合本镇(区)农村幼儿园合格化建设的需要限期收回,进行改建或扩建。
3.市镇两级新建中心幼儿园均要按照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凡新建或因撤并而改扩建的村幼儿园均要按照江苏省合格农村幼儿园标准建设。
(三)优化人员配置,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1.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稳定幼儿园保教队伍,完善幼儿园保教人员专业发展和教师素质的评价机制,强化在职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素质提升。
2.市教育局要将加快幼儿园骨干园长、教师培养纳入“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2011年前力争培养2名苏州市级以上骨干教师、1名特级教师。
3.坚持以公办教师为主体的原则,保证师资质量。实行中心园与村园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中心园教师到村园轮教的方式,提升农村幼儿园保教工作质量水平。
4.各幼儿园必须按两教一保标准配备每班保教人员。并配备营养员、保健员等专业人员。
5.确保幼儿园教师待遇。不在编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教师享受评优、评先和评职称等待遇。
(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1.积极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确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实践研究与教育行为研究,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幼儿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探索适合幼儿的教育,开展各种有益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培养幼儿形成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良好基本素质。
2.充分发挥省、市示范性优质幼儿园在办学思想、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对薄弱园的指导和辐射作用,推动我市区域内幼儿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3.加强与省内外幼儿教育交流,开拓视野,促进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五)改革办园体制和机制,发展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模式
1.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幼儿园办园体制,在保证公办幼儿园占70%以上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每个适龄幼儿提供入园机会,确保困难家庭幼儿的入园需求。
2.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将其纳入公办幼儿园管理体系,实施年度考核。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创建各级示范幼儿园,对创建合格的民办幼儿园以提供相关办学设备的方式给予一定奖励。
3.积极探索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改革,逐步使幼儿园脱离小学,实现独立办园。以利于幼儿园健康发展。
4.充分挖掘本土资源及园本资源,积极开展园本教研并形成各具特色的园本课程。
(六)整合各方资源,逐步普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建立和完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中心,由市政府统筹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力量,依托镇(区)、街道、社区建立和完善面向0~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员开展早期教育的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在市区建设1~2个早教指导中心,单独建制、独立用编,负责对全市的早教指导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由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以社区为依托、以幼儿园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市财政、教育部门对市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及开展公益性早期教育的幼儿园给予经费支持。
(七)增加资金投入,保障幼儿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1.要加大对幼儿教育发展财政经费的投入力度,各镇(区)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建设,同时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市教育局要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单列专项经费(每年100万元,连续三年),作为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奖励基金,对实施本规划成绩突出的镇(区)、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制订)。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和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正常运作经费。
2.加强对本规划目标落实情况的督导,依据本规划目标要求和本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市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幼儿教育督导标准,对镇(区)实施进程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以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