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迎水坡、泵水闸站周边、堤防范围内种植蔬菜、毛豆等作物,这些看似小的开荒垦种行为,实际上可能给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大隐患,严重威胁防洪安全。

河道、堤防承担着输水、防洪、排涝等重要功能。开荒垦种伴随翻土、取土、开沟等作业,会破坏堤岸的密实结构,导致土质疏松,降低堤岸的行洪能力。一旦遭遇强降雨或极端天气大暴雨导致河道水位超警戒时,河道、堤防极易发生垮塌、溃口,后果不堪设想,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建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台风、暴雨频发,河道水位高,正值防台防汛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主动清理河道、堤防范围内垦种的蔬菜、毛豆、芝麻等作物,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及时处理垦种的作物,恢复河道、堤防原状,共同守护河湖安澜,共筑汛期安全屏障,共建安全、水畅、美丽的水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