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聚万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
因你(单位)未按吴人社察询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吴人社察令字[2024]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单位)住所地无人在场,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为确保文书送达,我局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了该限期改正指令书,邮件无人接收被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吴人社察令字[2024]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执行吴人社察令字[2024]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吴人社察令字[2024]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吴人社察令字[2024]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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