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聚万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
2024年3月11日,我局在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你(单位)住所地大门锁闭,无人在场,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吴人社察询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为确保文书送达,我局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了该询问通知书,邮件无人接收被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吴人社察询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执行吴人社察询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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