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22年苏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苏州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
二、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3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年苏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6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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