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新规平稳落地,帮助各企业提前做好衔接准备,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准确界定委托生产行为。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要素一),从事食品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要素二),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要素三)。OEM、ODM、贴牌、来料加工、商超自有品牌定制等,只要符合委托生产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均属于食品委托生产,应遵守新规规定。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违规拆分、部分委托;严禁层层转委托。
二、严格落实双方主体资质。受托方必须持有对应类别和品种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超许可范围、超实际产能承接委托;委托方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且具备对生产过程开展监督管理的实际能力。
三、依法签订合同并按时报告。委托双方在实施委托生产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须包含办法规定的6类食品安全事项,包括资质、产品信息、原辅料供应方式、监督方式及频次、事故处置等(具体6类事项请按办法规定逐项核对列明)。委托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合同内容有变化或终止的,应当自变化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四、规范标签与过程管控。自2026年12月1日起,产品标签应当按规定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字样。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均自2027年3月16日起强制实施,企业应尽量一次性完成标签改版,避免二次换版造成浪费。委托双方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强化原辅料把关、过程监督、出厂检验、产品留样、贮存运输和标签标识等事项;委托方要切实履行对受托方的实地核查、过程监督责任。
五、做好过渡期有序衔接。新规实施前已签订委托协议的,请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梳理,及时补齐手续、规范标签标识;自2026年12月1日起,所有委托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照新规执行。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主动组织学习新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我局将自2026年12月起,将食品委托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资质不符、应报未报、标识违法、违规委托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如有政策疑问,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