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依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事宜,以及具体规定。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本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政务公开的义务。
第二章 主体责任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
第七条成立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做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的内容保障工作,维护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六)建立并维护政务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七)其他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九条配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各项业务,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十条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程序与形式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政务信息进行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其中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ujiang.gov.cn)应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十四条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公示公告、新闻发布会、民意征集、政策解读、年度工作总结等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八)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九)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任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
(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公务员、自用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除已确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外,需按照上级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当面申请、网上平台、信函三种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除特殊情况外,暂不受理除以上三种方式外的任何方式的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时间不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心还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六章 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党政办公室为微信公众号管理部门,负责公众号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各单位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微信公众号管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运营方对信息排版、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的范围包括:公告、通知;重要工作及活动宣传;政策文件及解读;结合工作需要,需发布或转载的其他信息;由各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发布的信息。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三十三条 拟稿人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并形成初稿,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拟稿人将初稿信息送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宣传科,党政办公室宣传科对信息选材、信息合适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运营方进行文字编辑、排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布的信息需注明拟稿、责编、校对、审核及签发人,转载的信息需注明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必须为官方渠道。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把工作任务分解至相关部门和村(社区),明确分工。
第三十七条严格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需由分管领导、保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布,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旦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镇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方式依据相关制度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