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助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区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为处理政务公开的专门机构。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公开内容及范围
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起草政务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1.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行政决策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算、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措施及其他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3)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办理、登记、注册、年审等,应将其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予以公开。
(4)重大人事事项。人事任免、人员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要将法定依据、种类、标准向社会公开,将做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向处罚对象公开,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依据、经费主要用途必须公开。
(7)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国家救灾款物及省内外和本区各部门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予公开。
(8)工程招标投标事项。区重点工程及达到工程招投标标准的建筑工程,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公开投诉电话及受理机构。
(9)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服务承诺及效果。
(10)其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2.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下列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三)公开方式和程序
1.公开方式
(1)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官网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重大项目进度等信息。由财务审计科、项目涉及科站交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由农业 信息中心公开,纸质版由农业信息中心存档。
公示公告类、招投标类等信息。由各科站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农业信息中心公开。领导签字审核纸质版由农业信息中心存档。
发文类信息。由办公室发送至农业信息中心公开。(电话通知稿由相关科站报送至办公室审核编号,再由办公室发送至农业信息中心公开)。
民生服务类、信息类。由相关科站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由农业信息中心公开。
(2)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本单位主动供稿的,先由供稿科站拟稿人、科站负责人审阅,经科站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分管信息宣传领导审核通过后发布,稿件需注明拟稿、审核、签发三级人员;记者采编的信息,由办公室转相关科站负责人进行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审核。重大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3)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4)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科教信息科负责扎口管理。所有送往公开报刊、各级电视台、电台、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宣传材料、时政评论等,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苏州范围内媒体主动对接的宣传报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备办公室。苏州范围以外的媒体联系采访报道,经区委宣传部对接后,再作出协调安排。涉及区级以上主要领导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等报道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5)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2.公开程序
各科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稿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并对标明的公开属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说明法定理由。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公室统一接收政务公开申请,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及时转交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办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承办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以政务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务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1.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2.拟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涉及的其他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涉及的其他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公开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的单位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三、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拟稿人、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逐级保密审查。各科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科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书面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由办公室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4.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5.各科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为将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融入到本局办文办会程序,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五公开”和“政策解读”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1.公文起草。各业务科室拟公文时,应当在公文拟稿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分管领导审签。拟不公开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审签前应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拟稿人应在公文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2.公文公开。凡本局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并在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其他公文,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3.政策解读。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时,原则上都要开展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二)“五公开”融入办会程序
1.以本局名义召开的涉及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的部门办公会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在制定会议方案时,起草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并报批,之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2.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民生事项议题,应列明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会议审议时,应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五、政务舆情工作制度
(一)舆情监测、研判
加强对主要报刊及主流网络媒体、门户网站等平台政务舆情的日常监测,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认真组织研判,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舆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网络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应对处置
按照把舆情处置与科站职责相结合的要求,明确涉事科站是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本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对已发生重大舆论危机或引起各级领导关注的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三)公开回应
通过政务微信和客户端、网上发布信息、接受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一般性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四)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2.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3.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发挥正规渠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诉求中的作用。
六、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概念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简称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紧急信息(简称紧急信息)。
1.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2.紧急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次生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信息。
(二)发布原则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原则。
(三)公开范围
农业自然灾害类及畜牧兽医、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类等突发事件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公开;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经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程序
1.信息制作。责任科室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制作紧急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诱因和类别、可能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预警级别、警示事项、防御措施、咨询电话等。
紧急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类别、灾情情况、采取的相关措施、可能影响范围、事态发展、下步工作措施、警示事项、应对建议、咨询电话等。
2.审查批准。预警信息应当由责任科室迅速报请区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区政府应急办,对红色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查批准。紧急信息应当由责任科室迅速报请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者主要负责同志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区政府应急办。
3.分级发布。责任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其中,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应当以责任科室名义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应当以区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五)公开方式
1.预警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OA)、门户网站等向区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媒体等公开;
(2)通过门户网站或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3)必要时,通过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区政府应急联动单位、区县(市)政务公开。
(4)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责任科室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5)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其他公开方式。
2.紧急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OA)、门户网站等向区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媒体等公开;
(2)通过组织人员通知或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发布;
(3)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责任科室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4)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紧急信息的其他公开方式。
(六)监督和保障
1.责任科室经监测、预测、会商认定引发突发事件的条件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所造成的危害逐渐减小或者消除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紧急信息。
2.各责任科室,尤其是科教信息科(信息中心)应当加强突发事件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的了解和运用。
3.因下列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及人员责任:责任科室虽然监测、预测到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而未发布或者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相关科室或人员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科室责任人或单位的;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经相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七、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制度
政府官方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区农业农村局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新媒体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等。
(二)政务新媒体管理机构
办公室是区农业农村局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禁止任何个人以“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三)信息发布
各科站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新媒体不得发布的信息包括: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2)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3)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科站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发布。所发布信息均须明确拟稿人、审核人、签发人,转载信息须明确信息来源、审核人、签发人。签发采取“双签发人”形式,即发布信息科站的分管领导和分管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同签发。各科站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信息发布频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各科站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调整。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办公室接收后应会同相关科站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四)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强化信息安全保护,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