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与责任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同里镇、江陵街道,吴江开发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
第二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指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设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对外发布应当对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数据统计;
(四)负责认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和文件的公开属性,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和校对;
(五)做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的内容保障工作,维护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六)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请答复工作;
(七)其他与政务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坚持守正与创新,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务求公开实效。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同里镇、江陵街道应成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是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开发区的政务公开工作。同里镇、江陵街道,吴江开发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办(科)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主管机构。
第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纳入领导分工,形成逐级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理顺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协调,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三、范围与目录
第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文件进行公开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公开工作,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和文件,以及本单位制发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主动公开。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公开属性建议。
第十二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或者政务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公示类政府信息需要公开个人出生日期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作适当隐藏。
第十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或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制发文件必须进行解读。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文件主动公开3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应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解读材料。
要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解读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重要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单位要推进决策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依据,要通过民意征集、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制度并及时调整更新。
四、程序与形式(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要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原则,建立起适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制发和文件公开制度及流程,明确起草、校对、审核、复核、签发、报送等各环节的主体和责任,做到“分类审核、逐级审核”、“先审后报、先审后发”,避免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等问题。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其中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www.wujiang.gov.cn)应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五、程序和形式(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面申请、邮寄申请、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包含《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要素。
第二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的申请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快递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务公开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主体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政务公开单位职权发生变更的,由承接相关职权的政务公开单位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出单位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单位可在征求职权划入单位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单位另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法定责任主体,相应内容涉及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党政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相关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提供情况说明和拟答复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反馈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情形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是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通过苏州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化办理系统进行登记、办理。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内容、处理决定、法律依据、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国家公文,申请人获取途径是邮递的,应当通过邮政部门送达。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
(一)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相关信息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相关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无法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单位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可能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联系方式。
六、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为微信公众号管理部门,负责公众号运营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同里镇、江陵街道、吴江开发区各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落实。
第三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管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同里镇、江陵街道、吴江开发区各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运营方对信息排版、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的范围包括:公告、通知;重要工作及活动宣传;政策文件解读;上级要求或结合工作需要,需发布或转载的其他信息;由同里镇、江陵街道、吴江开发区各部门提出,经领导审批同意发布的信息。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制度。运营方编辑排版完成后形成信息临时链接,由申请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运营方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宣传工作人员逐级审核同意后予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信息需注明签发人、审核人、校对人和拟稿人,通常签发人为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人为申请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校对人为党政办公室宣传工作人员。转载的信息需注明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必须为官方渠道。
六、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全面参与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熟悉各项业务,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三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政务公开单位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七、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