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条例,在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区,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依照一定形式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事项,以及具体规定。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行政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政务信息,行政部门应依照相关管法律、法规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二章 主体与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吴江区统计局各科室、部门、下属单位,吴江区统计局为公开主体。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务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高便利;
(六)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 成立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配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各项业务,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内容培训,提高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公告、新闻发布会、民意征集、政策解读、年度工作总结等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建议提案信息,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七)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信息;
(八)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九)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公布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后续举措;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除已确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外,需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对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增加、完善、删减或清理。
第五章 程序与形式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其中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ujiang.gov.cn/)应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十七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单位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锁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知道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把工作任务分解至相关科室和人员,明确分工。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部门、下属单位严格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需由分管领导人、保密主管、部分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布,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旦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对象为各科室、部门、下属单位,考核方式依据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对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