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与责任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吴江区卫健委及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条 区卫健委应当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区卫健委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六)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区卫健委公开政府信息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区卫健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区卫健委的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纳入领导分工,形成逐级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区卫健委应理顺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协调,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三、范围与目录
第八条 区卫健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九条 区卫健委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制度,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条 区卫健委应当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第十一条 区卫健委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重要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强化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
第十二条 区卫健委要推进决策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民意征集、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四、程序与形式
第十三条 区卫健委制作政府信息,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卫健委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其中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www.wujiang.gov.cn)应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区卫健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区卫健委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经吴江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区卫健委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卫健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当面递交三种申请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八条 区卫健委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区卫健委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卫健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区卫健委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区卫健委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卫健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区卫健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区卫健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由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卫健委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区卫健委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宙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卫健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务新媒体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平台,指以区卫健委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党政办公室是区卫健委政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审核发布机制、细化工作流程,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流程
(一)各科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的搜集整理。
(二)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三)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四)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并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五)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六、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卫健委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卫健委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区卫健委应当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全面参与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熟悉各项业务,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
第三十条 区卫健委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