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4565号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和支行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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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陵镇江路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1号地块10号楼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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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69091、江国用(2011)第2606183号 |
顾黎明 |
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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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陵镇江兴西路888号吴越尚院47幢-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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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2021)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21930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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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陵镇亨通路488号迎春乐家10幢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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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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