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现将《关于公布苏州市吴江区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吴政发〔2019〕140号)附件中“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及《关于公布吴江区乡镇(街道)权力清单的通知》(吴政发〔2021〕106号)附件中“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的处罚权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处罚权行使主体不变,仍由镇(街道)负责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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