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吴江区松陵镇老东门综合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7年3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吴政发〔2017〕37号),确定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
被征收房屋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新盛街新盛弄7号(土地使用权证上地址为松陵镇新盛街新盛弄5号,实系同一地址)系私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为汤金根,房屋所有权证号:吴证字第103035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86.15平方米,其余为违法建筑;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人为胡桂英,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1998)字第01087010号,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111.5平方米。因房屋所有权人汤金根于1994年11月1日亡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实地调查并发布《关于拟列被征收人的公告》,胡桂英、汤皓为汤金根的法定继承人。
该房屋经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687264元,因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暂未进行评估。该处房屋内登记的户籍人员有户主胡桂英,女儿汤皓,外孙女汤兮彤,以上人员为该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胡桂英、汤皓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吴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吴江区松陵镇老东门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吴政发〔2021〕10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胡桂英、汤皓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687264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待评估后按实支付。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1)竹景苑小区10幢1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6.55平方米;(2)竹景苑小区11幢1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102.57平方米。两套产权调换房屋经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总价值为195.13万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胡桂英、汤皓应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264036元。
四、相关搬迁补助费、移装固定设施及其他设施补助费等按规定结算。
被征收人胡桂英、汤皓应当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以上产权调换房屋内,腾让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新盛街新盛弄7号(土地使用权证上地址为松陵镇新盛街新盛弄5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