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满足被征收搬迁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吴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规字〔2011〕10号)、《吴江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吴政规字〔2014〕5号)、《关于推进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22〕224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且被征收搬迁房屋为住宅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区级房票管理平台,建立全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对各区镇房票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各区镇负责制定项目方案并报区住建局备案,具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区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吴江支行、银保监吴江监管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第四条房票安置是依据被征收搬迁住宅的货币化安置金额,出具结算凭证给被征收搬迁人,由持有人使用该结算凭证购买指定房源库内的住宅(含配套车位、车库、储藏室),再由房源所有人与征收搬迁实施单位进行结算的行为。
第五条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亲属、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第六条房票的票面金额为根据房屋征收搬迁政策确定的货币化安置金额。房票的结算金额为房票的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
第七条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房票应在有效期内用于购房支付,逾期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房票超过有效期未用于购房支付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领取除购房奖励以外的金额。
第八条房票应注明征收搬迁项目名称、被征收搬迁对象名称、证件号码、票面金额、购房奖励标准以及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加盖公章。
第九条全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动迁安置住宅。由各区镇在全区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自行选择,在项目方案中明确项目对应的房源。
第十条为鼓励被征收搬迁人货币化安置后购买指定房源库内的住宅,可给予相应的购房奖励,具体由各区镇在项目方案中明确。房票持有人购买指定房源库内的住宅后又退房的,应退还购房奖励。
第十一条被征收搬迁居民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由征收搬迁实施主体在被征收搬迁房屋交付并经验收确认后核发房票,确定核发对象和房票金额。
第十二条房票持有人购买指定房源库内的住宅,房源所有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将购买情况报出票部门备案并申请结算。各区镇应当做好资金保障,确保依约履行。
第十三条购买指定房源库内的住宅,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对使用房票结算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还贷委托提取等业务。
第十五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各区镇对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搬迁安置的,可采用定向房票安置的方式。
第十七条已启动但尚未结束安置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且被征收搬迁房屋为住宅的,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