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明确苏州市创业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人保就〔2025〕10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等不再执行。已享受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至相应补贴期满。
二、本文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中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施行日期按省要求执行。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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