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后勤工作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苏州市人事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对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是指事业单位使用不进事业编制的人员。事业单位新使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实行占岗不进编的编外用工管理办法,除工勤岗位以外,事业单位不准使用其它各类编外人员。
二、事业单位使用工勤人员,应按岗位条件要求,择优聘用。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补充工勤人员计划,由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公开招聘。
(二)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工勤人员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使用工勤人员原则上签订不跨年度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仍要继续使用的,应填写《事业单位继续使用工勤人员备案名册》,报市人事局备案后,续订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和工资福利待遇。
(一)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人员单列管理,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加强新进工勤人员的岗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收入档次。
(二)新进工勤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按月发放,全年工资性总收入(含奖金)原则上不高于本市上年社会上岗人员年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企业最低工资。对部分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可根据工人技术等级适当浮动岗位待遇,比例一般应控制在20%以内。
(三)工勤人员与用人单位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工勤人员合同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五)经市人事局同意使用的工勤人员,其人员工资纳入所在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开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局按实际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其它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确认工资总额后自行解决。未到市人事部门审核而擅自用工或侵犯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的,所需费用财政部门不予列支,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并由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四、事业单位原在编在岗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197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工,一律改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待遇按事业单位录聘用工勤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1976年底之后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临工和各类编外人员,各单位结合本意见进行一次自查和清理,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要纳入本意见管理,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一律子以清退。
市人事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