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禁猎期满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二、禁猎区域:全区行政区域。
三、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九、凡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吴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