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64号)要求,区政府对2023年8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23年9月26日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
1.关于印发《吴江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0〕129号)
2.印发《吴江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吴政发〔2002〕82号)
3.印发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通知(吴政发〔2006〕210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1〕14号)
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患特殊病症的特定人员医疗再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2〕5号)
6.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建筑工程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6〕2号)
7.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吴江区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规字〔2017〕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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