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1 | 新闻来源: | 内容分类:联合奖惩
近期,从量贩零食店到黄金回收摊,从路边水果车到集贸市场,“鬼秤”乱象屡屡引发关注。民生计量无小事,一斤一两总关情。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持续聚焦集贸市场、流动摊贩、黄金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等民生计量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作弊秤”等计量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引导诚信经营,现将查处的5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开发区分局:常某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8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对同周公路034号路灯附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流动水果摊贩,使用标识为“超级省电王”的佰仕利电子计价秤3台。经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上述3台计量器具均不合格,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可通过按键调至作弊模式,显示比实际更大的重量数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3台,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流动摊贩流动性强、经营场所不固定,是计量监管难点。本案在当事人刚开始开展摆摊经营阶段查获3台作弊秤,及时阻止计量欺诈,回应群众举报诉求,对流动摊贩形成警示震慑,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计量问题的快速处置能力,增强了群众对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消费权益工作的信任,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
盛泽分局:吴某芳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4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盛泽镇大谢市集2号经营的特色汉鹅块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一台电子计价秤,铭牌损坏,出厂编号、规格等无法识别,且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执法人员用1kg标准砝码测试,该秤显示重量为1.1kg。经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秤不合格,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能通过组合按键调整与计量特性有关的参数。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使用具备欺骗性特征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开展经营,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益,扰乱市集公平经营秩序,易产生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市场诚信。本案依法作出处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辖区商户形成警示震慑,维护了计量监管权威与群众消费安全。
松陵分局:李某琪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1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使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进行黄金回收。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子计量器具未见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经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涉案电子计量器具装有可遥控作弊芯片,不符合电子天平规程要求。因现场检查时举报人与当事人未进行交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电子天平1台,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黄金的价格屡创新高,电子秤上读数的细微波动即可能导致消费者大额经济损失,黄金回收行业系民生计量高风险监管领域。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作弊计量器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黄金回收行业计量作弊顽疾,以“小计量”保障“大民生”。
桃源分局:苏州微倩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9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苏州微倩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地磅秤无法提供检定合格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经查,当事人从事工地施工业务,收集钢筋等废品销售时使用该地磅秤称重结算,但未申请检定。现场检查后,该地磅秤经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已合格。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秉持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查办有效查实并纠正了企业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了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通过立案查处和督促整改,有效规范了当事人的计量行为,对辖区同类经营主体形成有力警示,净化了市场计量秩序,防范化解了计量不准确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治理和普法警示效果。
震泽分局:苏州高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高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废旧钢材回收、销售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并使用一台电子汽车衡称重并作为结算依据。该汽车衡未见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也不能证明已按周期申请检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并处罚款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电子汽车衡最大称量达80吨,当事人却长期“重使用、轻检定”,既未在投入使用前依法申请强制检定,也未建立计量器具台账、落实周期检定制度,暴露出部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计量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此类大型衡器称量吨位大、使用频次高,一旦失准,误差将被反复放大,将严重侵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消除了量值失准隐患,有力规范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计量秩序,切实维护了公平交易和市场计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