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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汾高综许字[2022] 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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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宝玺健康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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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MA1WPGUB9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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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伟 |
联 系 电 话 |
178****3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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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收到时间 |
2022年5月19日 |
申请审批编号 |
汾高综许字[20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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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做好2022年度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20〕30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下列岗位或工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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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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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岗位或工种 |
人数 |
计算 周期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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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护工护士 |
8 |
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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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合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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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后,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除上述岗位和已批准实行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岗位以外,不得混岗,其他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行。 3.你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职工的书面同意。 4.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下属分支机构的,下属分支机构须到实施区域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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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单位应在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确保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并且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6. 你单位承诺已经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免于提交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规定的其他材料应当具备,在后续核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交核验。 7.你单位属于按告知承诺制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9﹞20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你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按规定予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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