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22〕23号)和苏州市优抚工作研讨会议精神,经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吴江区定向征集进新疆服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22〕23号)、苏州市优抚工作研讨会议以及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精神。
二、发放对象
全区定向征集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批准入伍的进新疆服役的义务兵(以下简称新疆兵)。
三、发放标准
义务兵在驻新疆部队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计发,即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0%。
四、经费及其他
新疆兵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即镇(街道)征集的义务兵由镇(街道)财政承担,高校征集的义务兵由区财政承担。
定向征集的新疆兵,因故未能进新疆服役,不享受增发优待金待遇。因移防、换防、工作调动等到新疆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实际艰苦地区服役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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