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及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责任单位
1.制定《吴江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2.制定《吴江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细则(试行)》,起草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3.制定《吴江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制定《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起草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修改《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驻吴部队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起草责任单位:区人武部;
6.修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起草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7.废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江苏省常住户后登记管理规定〉和〈苏州市户籍准入办法〉有关规定的通告》,起草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三、工作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单位要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履行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征求部门和区镇(街道)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及时做好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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