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药价格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3〕4号)
二、执行标准
1、报告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含护理院)。
2、报告内容:
(1)完成2022年度医药价格收费情况报告表,2022年度上报新增的指标内容,请各单位将2021年度数据一并重新上报。
(2)2022年收费情况总结,总结应包括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收入及成本变化情况及原因,对现行医疗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3、各医疗机构将表一至表四数据于2023年2月15日前、收费总结于2月28日前通过苏州市医药价格动态监管服务系统完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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