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的管理,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二、执行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规定。
2、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发生的符合门特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标准。
3、门特各病种诊断标准和认定医疗机构、办理门特待遇备案有效期等。
4、其他门特相关管理规定。
5、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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